檢送111年度「各校通過客語中高級及閩語中高級以上認證測驗之教師名單」,請各校規劃通過認證之現職教師,協助111學年度本土語授課之節數,認證報名費補助及認證通過獎勵敘獎案,請依規定申請,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第五條規定
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七學年度起,擔任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現職教師,應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為原則。
地方政府所轄學校之本土語文課程由現職教師授課者,其通過本土語言認證教師授課節數占現職教師授課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並以達百分之百為目標;其進步情形自一百零八年起列入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指標。
二、有關 111 年度客語及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報名費申請,請各校於 7 月 29 日(五)填列第一階段經費申請表,逕送本府承辦人申請。(申請資料請詳參處務公告 81770)
三、有關 111 年度本土語言(含原住民族語)認證考試獎勵敘獎案,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
1.111 年下半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認證合格之人員,
2.未申請過敘獎之人員。(不得重複提送敘獎)。
(一)申請期限: 111 年 12 月 30 日(五)前將獎勵申請表及獎勵申請清冊(附件 1-2)核章,並同申請人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章),以獎懲建議函送本府承辦人。
(二)獎勵申請表及獎勵申請清冊,請參考處務公告 80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