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1 年 11 月 22 日府教設字第 1110234418 號函。
二、已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學校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合格者,爾後倘變更教室、辦公室、圖書舘、專科教室、廚房或宿舍等建築物格局,請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並取得防火材 質證明,以免成為違章建物因而違法或受罰。
三、倘已私自變更未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請自費申請室內 裝修合格證明或自行拆除,以符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