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1 年 8 月 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92873 號函暨本府 111 年 12 月 8 日府教課字第 1110246477 號函辦理。
二、本案核正辦理動支中,為求撥付時效,請各校依第 1 期經費核撥一覽表掣據。
三、本案會計子目代號: CG1102 。
四、檢附本縣辦理「111 學年度本土語文(閩南語、閩東語及客語)國中小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第 1 期核撥一覽表。
五、本案第 1 期經費僅撥付 20%至 25%,係依據國教署來文,以 110 學年度補助經費額度,設算(預核)111 學年度所需經費,爰第 1 期交通費不足部分,將於第 2 期(112 年)全數撥付。
六、收款收據繳交情形: 111 學年度本土語文(閩南語、閩東語及客語)國中小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截至 12 月 14 日止)一覽表。
七、尚未繳交學校:
(一)國中:慈濟大學附屬高中(國中部)、海星高中(國中部)、秀林國中,以上國中合計 3 所。
(二)國小:明義國小、光復國小,以上國小合計 2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