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 2 條及第 10 條辦理。
二、申請對象:本縣各學術研究機構人員及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相關人員。
三、計畫執行期程: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31 日。
四、請欲申請之單位或學校於 113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將「花蓮縣特殊教育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研發計畫書」(含經費概算表)逕送本縣中區特教資源中心(萬榮國小:97943 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 2 鄰 31 號)審查,並將電子檔傳送至信箱(klim911119@hlc.edu.tw),以利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