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揭計畫(草案)供各校參考,以提早規劃辦理 112 年度相關教育訓練。(實際考核指標係依當年度中央訂定為準,並預於 112 年 4 月隨函公告。)
(一)請各校自行辦理至少 1 場以上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參加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並請參訓人員完成教育訓練成效前、後測題目。
1.校長需達 4 小時教育訓練。
2.教師(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需達 4 小時教育訓練,占全校教師總員額 92%以上。
3.學校行政人員(含員工)需達 2 小時教育訓練,占全校職員工總員額 90%以上。
(二)前開自行辦理之教育訓練得採實體或線上方式進行,亦得併同校內相關研習或活動。
(三)將兒童權利公約議題融入課程教學中,並配合相關節日及活動向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宣導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意涵。
?前測連結: https://forms.gle/HZKP7yMAXZjB2WXm7
?後測連結: https://forms.gle/95msk21FgaM5Upd8A
?線上學習資源供參:
e 等公務園: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CRC 資訊網: https://crc.sfaa.gov.tw/?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