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及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表第24項辦理。
二、學校教育人員通過112 年度教育部、客家委員會及成功大學辦理本土語及原住民語語言能力認證之敘獎相關事宜。
三、請112年度認證合格人員填妥申請表 1 份逕向服務單位申請,並於112年 5 月 31 日(三)前將獎勵申請表及獎勵申請清冊(附件 1-2)核章,並同申請人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章),以獎懲建議函送本府承辦人憑辦。
四、申請 111 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認證考試獎勵之學校,請於 112 年 3 月 8 日(三)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請參閱【處務公告 94355 及 92698】。
五、獎勵申請表及獎勵申請清冊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