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3 月 3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027991 號及「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辦理。
二、檢送「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違法對待幼兒事件知悉通報確認單」及「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違法對待幼兒事件通報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