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第四點辦理,本案業 112 年 4 月 19 日奉准(1120068703 號簽)。
二、「111 年非留存賸餘款」繳回教育處統籌運用,請學校辦理超支併決算作業。
三、「111 年累計留存賸餘款」由學校彈性運用,另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