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依據「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辦理,業 112 年 4 月 19 日奉准 (1120068703 號簽),由學校彈性運用。
二、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不含南平中學)「111 年累計留存賸餘數」之核定數詳如「111 年度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累計留存賸餘款核定表」。
三、「111 年累計留存賸餘數」尚須扣除「112 年已移用累計留存賸餘併決算數」後,始為各校目前「實際可支用累計留存賸餘數」。
四、各校欲支用累計留存賸餘款,請專案函報本府辦理「超支併決算作業」(資本門須再辦理「補辦預算作業」),並檢附「111 年度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累計留存賸餘款核定表-學校申請版(截至 112 年 4 月 20 日止已申請)」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