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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1

轉知 有關「114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訊息,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 113 年 11 月 1 日障字第 1130000043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 113 年 5 月 21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32802328A 號公告委由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14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試務工作。

三、 招生訊息公告:

   (一)甄試網址: https://cis.ncu.edu.tw/EnableSys/home

   (二)簡章發售: 113 年 11 月 7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10 日止。(113 年 10 月 28 日網站公告簡章電子檔)

   (三)網路報名: 113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9 時起至 113 年 12 月 9 日晚 間 11 時 59 分止(團體報名: 113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12 月 9 日。個人報名: 113 年 12 月 3 日起至 12 日 9 日止)。

   (四)學科考試日期: 114 年 3 月 21 日至 114 年 3 月 23 日。

   (五)術科考試日期: 114 年 3 月 24 日。

   (六)網路選填志願日期: 114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 時起至 114 年 6 月 4 日下午 5 時止。

三、各類甄試對象必須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符合下列 兩項其中任一規定者,始得報名: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或 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 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且鑑定證明須為就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等教育階段期間所核發,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始符合報考本甄試資格。

   (二)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所載有效期限及重新鑑定日期皆為空白者,視為永久有效。

四、持鑑輔會證明報考之注意事項: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單科型) 「應屆畢業生」不得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即便證明所載之適用教育階段為「中等教育階段」、「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報名截止日前仍 為有效亦不適用。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單科型) 「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含以上)」,不得持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肄)業已逾 1 年以上者,欲持高中職就學時期所取得適用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之鑑輔會證明報考者,須切結其非為曾就讀或目前正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切結書詳簡章附錄十)。

   (四)由五專轉學至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者,若持鑑輔會證明報考,應為轉學後高中職學校提報之鑑定證明,不得持五專就讀時期所取得之證明。

   (五)於高級中等學校就學期間,若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已繳回鑑輔會證明),不得持該證明影本報考本甄試。

   (六)鑑輔會鑑定結果與身心障礙證明不一致者,以鑑輔會鑑定結果為主。

   (七)報名截止日前仍未取得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者,請檢附教育部、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鑑輔會通過身心障礙鑑定之函文影本。

五、報考者如有特殊需求(如試場需求、試題需求、答案卷需 求、試場提供服務或輔具、自備輔具等),應檢附以下任 一資料,以作為審查考生應考服務事項之重要參考:

   (一)請優先提供「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或「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紀錄」(含上述會議紀錄附件),及高二下學期或高三上學期最新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書」,若無者再請提供下列(二)、 (三)、 (四)項任一資料。

   (二)本甄試專用之「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說明表」正本(詳簡章附錄十一)及「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明書」正 本(詳簡章附錄十二)。

   (三)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14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14 學年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影本(含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

   (四)報考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114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 測驗之「114 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 請表件」影本(含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表、診斷證明書和相關證明文件)。

六、報考腦性麻痺障礙別者,如非持有腦性麻痺類之鑑輔會證明者,應持以下任一證明,診斷內容須註明係因腦性麻痺所引起的功能障礙,如未註明概以資格不符處理:

   (一)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ICD 診斷」欄位內,代碼為以下 其一: G80 、 G80.0 、 G80.1 、 G80.2 、 G80.3 、 G80.4 、 G80.8 、 G80.9 。

   (二)「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明書」正本(簡章附錄十 二),經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公告之「身心障礙 鑑定醫院名冊」內之醫院,就考生障礙類別辦理檢查後出具。

   (三)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14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14 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申請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報考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114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114 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

   (五)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書正本。

七、本甄試低(中低)收入戶、離島地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公告之 113 至 115 學年度偏遠及特偏地區學校之考生及 其陪考人員 1 名得申請應試期間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詳細補助方案請參閱簡章內容。

八、本甄試採先考試,俟成績公告後再網路選填志願,志願須依所報考之障礙類別、類群(組)別選填。學科成績未達 系科組規定之成績檢定標準者,雖有名額,不予分發。若加考術科,術科成績低於 60 分者,其選填之術科招生校系科不予分發。

九、檢附本甄試考生服務問與答及視障好讀版各 1 份供參。

十、 114 學年度重要日程已公告於甄試委員會網站,相關問題請洽(03)4227151 轉分機 57148 、 57149 、 57150 。電子信箱: ncu57149@ncu.edu.tw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巴佩珺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6
公告時間: 2024-11-05 09:55:00
最後修改: 2024-11-05 09: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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