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花蓮縣公私立幼兒園2-6歲初次篩檢未通過之幼兒均需接受第二次篩檢,並於12月31日前將相關表件郵寄或親送至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
2.第二次篩件流程說明
(1)依據各幼兒園通報初篩異常之幼兒數量,發送「零歲至六歲兒童篩檢量表」,並請園內教師進行評量並填寫第二次篩檢結果表(篩檢表2)。請各園所在進行篩檢量表之分析時,可諮詢負責該園之學前巡迴教師入園協助學校進行篩檢結果分析及後續建議之提供(篩檢表3)。
※無發展遲緩 -”無”需填寫篩檢表3
※疑似發展遲緩-填寫篩檢表3及篩檢表4(所有第二次篩檢不通過者皆須填寫)
(2)請各幼兒園於12月31日前將「第二次篩檢結果表」、「零歲至六歲兒童篩檢量表」、「疑似發展遲緩通報單」郵寄或親送至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花蓮縣吉安鄉宜昌ㄧ街41號)。
(3) 篩檢之相關表件請學校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