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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62

公告 函轉花蓮縣政府修正「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二條 、第六條,業經花蓮縣政府114年2月18日府教終字第1140022835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如附件)1份,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2 月 18 日府教終字第 1140022835B 號函辦理。

二、有關重大違規事件學生定義修正為:

        (一)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二)家庭或犯罪事件、糾紛、其他足以影響學習或引發媒體、社會關切及不安之虞,並經學校獎懲會議認定者。

三、敬請貴校留意填寫相關家庭教育自評表或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調查表之重大違規學生數量等。

主辦單位: 家庭教育中心
承辦單位: 家庭教育中心
發布者: 陳奕仁
連絡電話: 03-8462860#532
公告時間: 2025-02-20 14:26:00
最後修改: 2025-02-20 14: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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