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1 月 30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162979 號函辦理。
二、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24 條略以,身心障礙者享有受教育之權利,並應使其能夠學習生活與社會發展技能,以充分及平等地參與教育及融合社區。復依特殊教育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特殊教育之提供應符合融合之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
三、援上,請教保服務機構於辦理對外開放之學前教育活動及宣導講座時,除提供一般幼兒及家長參與機會,應保留適當名額供學齡前(含未就學)身心障礙幼兒及其家長參與,並以融合教育理念調整活動設計,以符合融合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