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暨「花蓮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及表揚實施計畫」辦理。
二、請各校依旨揭實施計畫辦理推薦人員初選作業,並於 113 年 2 月 17(星期六)前將初選過程紀錄及推薦人員相關資料逕送本府教育處辦理,逾期不受理。
三、優良事蹟佐證文件應裝訂成冊留校,以利委員後續到校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