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依據「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辦理,業 114 年 5 月 20 日奉准 (TE1140006661 號簽),由學校彈性運用。
二、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不含南平中學)「113 年累計留存賸餘數」之核定數詳如「113 年度花蓮縣地方 教育發展基金累計留存賸餘款核定表」。
三、「113 年累計留存賸餘數」尚須扣除「114 年已移用累計留存賸餘併決算數」後,始為各校目前 「實際可支用累計留存賸餘數」。
四、各校欲支用累計留存賸餘款,請專案函報本府辦理「超支併決算作業」(資本門須再辦理「補辦預算 作業」),並檢附「113 年度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累計留存賸餘款核定表-學校申請版(截至 114 年 5 月 22 日止已申請)」、「動支經費概算表」及「照片(汰換或修繕,每項至少 2 張)」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