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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提供之「高中以下學校認養校犬各階段自我檢核表」,請查照。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7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68322 號函辦理。
  2. 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應為寵物(目前規範種類為犬、貓)辦理登記及絕育。為完善各級學校犬、貓管理之需求,農業部 109 年起寵物登記新增飼主身分為「法人團體」的選項,並將寵物用途別增加「校犬」類別。
  3. 倘有認養校犬意願,請評估並參考旨揭聯盟提供之檢核表,落實寵物登記相關規定。
主辦單位: 花蓮縣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林侑萱
連絡電話: 8462860#220
公告時間: 2025-07-25 09:48:00
最後修改: 2025-07-25 09: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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