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2 年 5 月 26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063489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推動,建構中央與地方輔導網絡,以協助各教保機構建置合 宜的教保環境、落實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發展課程特色及朝專業發展的目標邁進,依教保服務機構需求提供專業發展輔導。
三、請各公私立幼兒園依其需求及各類輔導目的評估後提報:
(一)目的:發展適齡適性教保服務並規劃精緻化、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 以符應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二)對象:
1.期強化教保情境規劃者。
2.期發展自編教保活動課程者。
3.期精進課程與教學者。
四、旨揭輔導計畫提報方式及相關期程如次:
(一)提報方式:由各教保服務機構將提報資料報送至本府,由本府彙整後,提報國教署。
(二)申請期程摘要如下(詳如作業期程表):
五、 考量輔導人員輔導期間實有保險之需,國教署將統一為輔導人員投保意外險,請有意願參與者填列投保意向書,並至線上表單(網址: https://tinyurl.com/4bue3xwy)提供投保所需之個人資料;另為保障保險對象投保權益,避免重複繳納及投保單位、政府重複負擔,請公立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所遺課務應自費派代外,亦避免公假出勤。
六、旨揭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請檢送下列書面資料至本府:
(一)112 學年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表及輔導人員投保意向書(可提供有親筆簽名之影本)。
(二)第 2 年申請持續辦理輔導者,需檢附「111 學年輔導計畫申請表」(如為有條件通過者應附修正後申請表)及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歷次輔導紀錄。但有下列情形者,需額外檢附資料說明如下:
七、旨案申請之注意事項,請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輔導計畫作業原則」辦理,另請留意下列情形:
(一)同一日僅得輔導一個機構;倘輔導方式採他園觀摩、親職教育講座、各類專題演講、陪同教保服務機構進行社區教學及各類成果發表會;或輔導內容為舉辦各類節慶活動或典禮之籌備策會及前置討論等,不符教保服務機構輔導之範疇,均不予補助。
(二)本計畫不得與其他同性質補助款重複申請及請領,如查獲則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八、輔導申請相關資訊及表件已掛置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幼兒園專區/課程與教學/專業成長/教保服務機構輔導。
九、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輔導計畫作業原則」、「輔導人員投保意向書」「輔導人員合作計畫」、「作業期程表」、「112 學年專業發展輔導申請文件檢核表」、「112 學年度專業發展輔導申請表」及「線上操作說明」各 1 份,請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