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辦理
「112 學年度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充實行政人力計畫」約用人員甄選簡章
(第1次公告3次招考)
壹、依據:
一、花蓮縣政府112年7月21日府教學字第1120143049號函。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
三、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約用人員僱用要點。
貳、招聘缺額、需求及待遇:
甄選名額 |
正取1名、備取1名 |
僱用期間 |
本案依「112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充實行政人力計畫」專款補助僱用,僱用期間自人員實際報到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若僱用原因消失或補助款未核撥、不足或停止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
工作項目 |
1.協助圖書管理業務。 2.協助教學相關工作。 3.支援各處室相關活動。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待遇 |
1.8-12月及隔年1月按約用250薪點,月支新台幣32,425元,隔年 2-7 月按約用280薪點,月支新台幣36,316元,惟上限以教育部補助經費 52萬元為限。 2.於僱用期間,享有健保、勞保、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實際補助金額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金額為準。 3.約用人員之給假,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勞工請假規則未規定者,依勞動基準法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 |
參、報名:
簡章公告 |
1.112年8月3日(星期四)。 2.簡章可逕至下列地點下載: (1)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hlc.edu.tw/) (2)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kfps.hlc.edu.tw/) |
資格條件 |
1.中華民國國民(未具雙重國籍且年齡未滿65歲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各款情事之一,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 3.經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檢查體格合格,且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者。 4.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5.需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
報名方式 |
親自或委託報名。 |
報名日期 |
第1次招考:112年8月10日(星期四)上午8:00分至10:00分。 第2次招考:112年8月15日(星期二)上午8:00分至10:00分。 第3次招考:112年8月17日(星期四)上午8:30分至10:00分。 |
報名地點 |
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地址:975花蓮縣光復鄉中山路3段75號,電話:03-8701029分機224】。 |
報名費 |
免收報名費。 |
應繳證件 |
1.檢驗證件:驗正本並繳交影本 (1)國民身分證。 (2)最高學歷證書。 (3)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 (4)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2.報名表1份(如附件一,應正楷填寫)並貼妥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照片1張。 3.個人自傳簡歷3份(如附件二)。 4.切結書(如附件三)、委託書(如附件四,親自報名者免附)。 |
肆、甄選:
甄選日期、時間、應行注意事項 |
甄選日期:第1次招考:112年8月10日(星期四)上午11:00至甄選結束。 第2次招考:112年8月15日(星期二)上午11:00至甄選結束。 第3次招考:112年8月17日(星期四) 上午11:00至甄選結束。 報到時間:上午11時00分以前 報到地點: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按甄選當天公布之順序進行,三次唱名不到,視為棄權。 應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以供查驗。 |
甄選地點 |
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
甄選方式 |
採口試8分鐘:內容為專業知能、儀容舉止、表達能力、工作理念、服 務熱忱、問題處理等。 |
成績計算 |
最低錄取分數文80分。成績同分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
錄取公告 |
1.經甄選錄取人員名單於112年8月10日下午6時前公告於花蓮縣政 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及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網站,不另通知。 2.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
成績複查 |
1.申請複查成績:於錄取公告後次一上班日8-10時前,持身分證向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以書面提出申請,逾時恕不受理。 2.成績複查僅辦理分數是否登錄計算錯誤,不作委員評分之審查。 |
伍、報到:
報到作業 |
1.錄取人員應於錄取公告日次一上班日10-12時,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至錄取學校報到。 2.錄取人員未至錄取學校報到時,視為棄權,取消資格不得異議,該缺額則由備取人員遞補。 |
繳交 體檢表 |
經甄選錄取者,應於報到後半個月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至錄取學校查驗。 |
陸、附則:
一、經甄選錄取之約用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進用作業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另不論錄取與否,甄選人員所附文件均不予退件。
二、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機關長官及各級主管長官如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對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各款人員,在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或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
三、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工作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四、大陸人民除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尚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五、凡具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文件始得報名。
六、因各項防疫措施、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導致甄選日程及地點須更動,將公布於縣府及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七、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其已僱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僱或免職: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依法停止任用。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8.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撤銷僱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僱用者,應予追還。
八、僱用期間應配合學校業務需要職務調整,並遵守校方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校方得隨時解僱。
九、申訴專線:
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電話:03-8701029#224
十、本簡章經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中華民國112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