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辦理。
二、本案經費由「531 國民中學教育計畫-53100102 國民中學學務管理及獎補助-721 補(協)助政府機關(構)/723 捐助私校及團體」項下支應,應於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執行,請於 113 年 1 月 31 日前併同成果冊辦理核結:
(一)本府所屬學校請依簡化流程方案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送本府核銷(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如有結餘請以繳款書方式繳回。
(二)非所屬學校(國立高中職、私立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學)請檢附「經費實際支明細表」1 式 2 份送本府核銷(原始憑證留存學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如有結餘請以支票方式繳回。
三、各國中與各高中職合作辦理之各類班別,有關各項費用請依如下說明辦理
(一)合作式國中隨隊(班)輔導教師:「國民中學隨隊輔導教師減授課鐘點費」及「國民中學隨班輔導教師行政費」使用說明「2.隨班輔導教師,如確有無授課得以減授之情事者,得改支領隨班輔導教師行政費。」
(二)「遴輔費」:係用於各國中成立「遴輔會」及配合推動技藝教育所需費用。
(三)「實作材料費」、「設備維護費」及「教材編印費」應撥予實際授課及提供設備學校,以符實際。
(四)雜費支付不得超出實際支出總經費 10%(偏遠地區學校不得超出業務費總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