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標準表辦理。
二、旨案為健全圖書館組織之經營發展,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學校應配置圖書館專業人員,惟本縣學校並無此編制,爰學校如無相應資格人員,得由曾修習圖書資訊或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者擔任,另圖書館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三、旨案相關敘獎標準如下:
(一)閱讀推動教師需協助辦理校內教師閱讀素養教學研習或讀書會活動、辦理圖書館(室)藏書量案、整理圖書館(室)藏書等,及應接受二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二)當學年度內圓滿達成任務,嘉獎 1 次, 1 人為限。
四、檢附建議敘獎名單格式供參。
備註:
1.請各校務必設置「圖書館專業人員」1 名(亦可由承辦閱讀業務老師擔任,記得應接受二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2.如果學校無符合敘獎標準之業務承辦教師,亦可不送敘獎名單,收件截止時間至 112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