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縣身心障礙學生依據鑑輔會鑑定流程通過鑑定後核發鑑定文號,並登錄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系統。每年度為配合國中應屆畢業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考試相關規定,核發鑑輔會紙本鑑定證明,俾利學生報考相關升學考試,以保障學生就學權益。
二、 有關考試適當服務措施建議,請貴校確實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之相關規定與精神,考量學生障礙特質、學習優劣勢管道及科目特性等,評估該項服務之提供有助於其達成考試、表現真實能力之機會再行申請。
三、 檢附「花蓮縣 112 學年度國中應屆畢業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申請名冊」1 份,請務必詳細閱讀填寫說明,確實核對學生資料後依說明方式填寫,以避免填寫錯誤需重新核章、寄送。
四、 本表請於 112 年 12 月 21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前免備文逕行傳真或繳交紙本至本府教育處特幼科,並將名冊 Excel 檔 e-mail 至承辦人信箱( yoya@hlc.edu.tw )後來電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