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及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學校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管辦法辦理。
二、評鑑對象:本縣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含附設幼兒園)委託私人辦理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