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2 年 11 月 2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148710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照顧服務知能,幼兒園現職教保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 112 年取得以下照顧服務員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項補助:
(一)參加政府或政府委託辦理之「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明。
(二)報考政府或政府委託辦理之「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
三、補助基準如下,採擇一補助:
(一)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訓練費:符合規定者,每人最高補助 5,000 元。
(二)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費:符合規定者,按報名費覈實補助。
四、旨案務必請於 112 年 12 月 22 日前將申請表核章後與相關證明文件,免備文逕送至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辦理,另請將申請表電子檔寄至 cia1037@hlc.edu.tw ,俾利彙整。
五、檢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