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得支用於充實與改善教學、安全等設施設備、指定年度之規費(如房屋稅、地價稅、幼童車牌照稅、燃料稅等)及基本支出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汽油費、土地及建築物租賃費、環境清潔及消毒等)。
二、請審慎評估需求,並依經費概估表提報計畫書,各補助項目皆須檢附估價單及照片(請彩色列印),品項、數量、規格、材質及品牌等須註明清楚,倘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購置資訊設備(及周邊配件),請參考準公共幼兒園申請設施設備補助概算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