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海洋委員會112年12月25日海科技字第1120013500號函暨本府113年1月3日府農漁字第1120260080號函辦理。
二、查海洋基本法第12條規定略以:「政府應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建立海洋研究資源運用、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提升海洋科學之研究、法律與政策研訂、文化專業能力,進行長期性、應用性、基礎性之調查研究,並建立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
三、海洋委員會為統合海洋事務之權責機關,為落實上揭規定、掌握我國海洋科學研究及調查活動軌跡及辦理海洋資料庫建立相關工作,以追蹤、整合及鏈結我國海洋科學研究及調查活動資料,爰研訂旨揭指引供各機關(構)依循,並請各機關配合提供海洋調查相關活動及調查資料資訊。
四、檢附海洋科學研究調查活動及海洋調查資料作業參考指引總說明、逐條說明及全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