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地政處 113 年 2 月 27 日府地權字第 1130038135B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申請有償撥用國有不動產者提前(勿集中於年底)申請有償撥用,以免奉准撥用日跨至次一年度,衍生公告土地現值調漲影響撥用價款支付;申請有償撥用未登記土地者,儘量於上半年申撥,以免行政院於年底核准撥用,辦妥土地登記跨至次年度,致未能依該院訂定「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 3 項規定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計有償撥用價款。
三、檢附國產署函文及本府地政處函文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