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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轉知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詳如說明。

1.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29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32801932D 號函辦理。

2.「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9 日以臺教學(四)字第 1132801932A 號令訂定發布。

3.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4.若對此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鄭先生,電話:( 02 ) 7736-7890 。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林若軒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1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24-05-02 09:45:00
最後修改: 2024-05-02 09: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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