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29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32801932D 號函辦理。
2.「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9 日以臺教學(四)字第 1132801932A 號令訂定發布。
3.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4.若對此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鄭先生,電話:( 02 ) 7736-78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