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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張貼危險標誌住宅耐震弱層補強補助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內政部 113 年 6 月 11 日台內國字第 1130805465 號函辦理。

二、請各鄉鎮市公所協助張貼公告旨揭補助作業規定並轉知所屬(含村里辦公室及幹事)。

三、檢送「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張貼危險標誌住宅耐震弱層補強補助作業規定」1 份。

主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楊賀強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0
公告時間: 2024-06-19 11:05:00
最後修改: 2024-06-19 1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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