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6 月 21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30061857 號函及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13 年 6 月 13 日北藝大藝教字第 1131002285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委請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辦理旨揭計畫,本案經審查後課程發展階段計 27 件藝文場館通過,其中 13 件已媒合種子學校,另尚有 14 件待媒合,請本縣國中小學校對藝文場館體驗課程主題有興趣之學校,來電教育處課程教學科(分機 565)提出參與合作意願,本處將協助推薦(截止時間 6 月 27 日中午 12 時):
(一)臺北市: 6 件(涵蓋國中階段 3 件)。
(二)新北市: 1 件。
(三)新竹市: 3 件(涵蓋國中階段 3 件)。
(四)嘉義縣: 3 件(涵蓋國中階段 3 件)。
(五)宜蘭縣: 1 件。
三、為推動藝術教育國中小學習階段均衡發展,上開待媒合案件之適合年級倘涵蓋國中學習階段,請優先推薦國中參與。
四、檢附藝文場館摘要審查彙整表,鼓勵本縣國中小學踴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