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91
極重要
公告
重申校園性別事件相關規定,請各校依規定辦理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7 月 18 日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 2 次聯繫會議決議辦理。
- 國教署於 113 年 6 月 18 日以臺教授國字第 1135802527 號函發各地方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等參考範例, 本府亦轉請學校參考運用;為利 113 學年度起各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推動事務確依現行性平法相關規定實施,請學校於 113 學年度開學前,完成相關要點、規定之制定,並於 113 學年度起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 教育部於 113 年 5 月 29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2191 號函, 檢送「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請各校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 21 條第 2 項項規定之「防治規定」訂定;另依防治準則第 38 條規定,學校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應將防治準則之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請各校依規定辦理並加強宣導。
-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 30 條第 6 項規定:「第 4 項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為 113 年 3 月 6 日修正之新條文,請各校依規定辦理。
- 另有關本縣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參考表件及相關規定,得至本府教育處網站-熱門連結-性平專區下載。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8
公告時間: 2024-08-06 09:53:00
最後修改: 2024-08-06 10: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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