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113 年度第 6 次公告
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貳、報名資格、工作性質:
職稱 |
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簡稱專業輔導人員) |
學(經)歷 |
社會工作師,領有本國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
工作內容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七條(如附件一)。 |
辦公地點 |
花蓮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光復分中心)或偏遠地區國中(詳如附件二)。 |
工作方式 |
專業輔導人員依照學生輔導法由本處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並依規定完成職前培訓。 |
服務對象 |
本縣縣屬高中、國中小學學生及學生之教師和家長。 |
工作時間 |
每日8小時,必要時配合專業服務需求。 |
年齡 |
不限。 |
其他 |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