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3 年 8 月 15 日府教設字第 1130161811B 號函(諒達)辦理。
二、本案冷氣填報數量請依財產帳上列冊之冷氣進行填報,因本次填報年度較多,請學校填報後先點選「暫存」,俟逐一核對數量及相應空間後選取「儲存送出後」,俾利本府進行確認作業;另為利行政減量, 113 年 9 月 16 日前倘學校填報完成且已儲存送出後,有退回修正之需者,請於下午三點前聯繫告知,本府將於每日下午三點統一辦理退件作業。
三、旨案校舍管理系統冷氣設備調查區填報資料屬一般性補助款補助冷氣設置經費之考核分數之一,請各校配合於 113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一)前詳實填報;本次填報將納入爾後年度冷氣汰換之參據,倘有逾期填報或填報不實之情形,則視為無冷氣填報資料,致影響貴校後續年度冷氣汰換權益後果請學校自負。
四、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管理系統設備調查區填報說明」及本府公文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