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8 月 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2165A 號函辦理。
二、本獎學金請專款專用,不得挪至其他用途,如有餘款一律繳回,請貴校確依規定轉發予獲獎學生。
三、縣屬學校:為縮短撥款期程,本案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辦理,本縣所屬學校免附領據報府辦理請款,並於 113 年 12 月 15 日前併同成果報告送本府核銷(原始憑證皆留校備查),依簡化流程方案檢具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如有結餘請以支票方式繳回。
四、非所屬學校(國立高中職、私立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學): 請檢附掣據,辦理核結時檢附「經費實際收支明細表」1 式 2 份送本府核銷(原始憑證留存學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如有結餘請以支票方式繳回。
五、另檢附旨揭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冊及成果報告範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