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13 年 9 月 10 日府教學特字第 11302329521 號來函。
二、旨案依嘉義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暨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減免(補助)學雜費要點辦理。
三、補助對象:經嘉義縣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四、申請程序:申請人填妥相關表格,經學校審查後,於 113 年 9 月 11 日至 113 年 10 月 18 日將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印領清冊、學校領據及學校帳戶存摺影本等資料(影本資料皆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逕送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學特科戴易汶輔導員,逾期或缺件者,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