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消防法第 13 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
二、如貴校有參訓人員請於 113 年 9 月 20 日至 113 年 10 月 4 日截止前,至公務填報(編號 7465)填報學校及個人相關資料,不接受學校多位重複報名,請配合辦理。
三、有關本訓練參訓人員注意事項如下:
(一)初訓對象:本府縣立體育高級中學暨公立國民中小學防火管理人,尚未領有防火管理人初訓課程合格證書者。
(二)複訓對象:本府縣立體育高級中學暨公立國民中小學防火管理人,領有初訓合格證書或領有複訓合格證書且超過 3 年(含)以上者(請上傳證書影本掃描檔)。
如您的防火管理人員結訓證書日期在 111 年 3 月 30 日前者,請務必參加本次複訓.
(三)參加複訓課程之防火管理人,請於 113 年 10 月 4 日前上傳原初訓或複(回)訓證書影本掃描檔(影本右上角註記學校名稱)。
如未傳真或 e-mail 證書影本,視同棄權,請注意。
(四) 113 學年度防火管理人初訓、複訓課程預訂(暫訂)時間如下:
1.防火管理人員初訓時間: 113 年 11 月 13 日及 14 日。
2.防火管理人員複(回)訓時間: 113 年 11 月 15 日。
3.本研習活動不接受現場報名。
4.依據消防法規定,學校防火管理人員需設定一位同仁擔任,無需多位同仁重複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