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3 年 9 月 19 日府教設字第 1130187599 號函(諒達)辦理。 二、有關 113 學年度學生家長會相關資料,請依據「花蓮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9 條及第 17 條之規定辦理,並於期限內將會議紀錄、財務報告表、會務人員名冊、章程檢核項目表及組織章程函報本府備查。 三、另為統整各校家長委員資料,請各校於 113 年 10 月 14 日前至校務填報系統(7484)上傳【家長委員名冊】電子檔(EXCEL 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