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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425A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敬請查照。

 

  1.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9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405425D 號函辦理。
  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因同一事項(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所定費額規定),已增訂於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5 條之 1 ,爰廢止旨揭標準。
  3. 若對本法規命令廢止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楊小姐,電話:( 04 ) 3706-1068 。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張馨文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2
公告時間: 2024-09-30 14:20:00
最後修改: 2024-09-30 14: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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