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3 年 3 月 4 日府教設字第 1130042475 號函(諒達)辦理。
二、旨案冷氣電費及設備維護費之計算方式詳如附件經費一覽表 ,案內核定班級數係參採本縣 112 年 10 月 31 日統計數據為原則,其中冷氣設備滿 3 年及滿 6 年資料,係依各校於校舍管理系統填報資料為據,補助範圍為四大核定教學空間(普通教室、專科教室、幼兒園教室及圖書室 )。
三、全案除前開所設經費外,對於課後及暑期倘有教育部國教署 補助之課後照顧、學習扶助、夏日樂學等計畫,其冷氣電費 將納入各該計畫額外補助;另基於國家能源永續,各校應落實能源教育,引導師生兼顧舒適及節能,並建立校園共同遵循之校內節能措施;另為鼓勵學校推行節能教育,補助學校之冷氣電費(不含維護費),年度中如有結餘,學校得支用於校內設施設備改善工作(經常門),支用上限為核定電費之 20%,並請知會會計單位,俾利協助計畫執行與控管。
四、為配合本府年度會計關帳作業,請提前於113 年 11 月 27 日前檢附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及賸餘款繳款書(繳回教育處縣庫代碼 200 ,無則免附)各 1 份報府(免備文)辦理經費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