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為辦理 114 至 116 年度「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原住民學校)設施設備計畫」之排序,請各校務必於 114 年 1 月 8 日(三)下午 5 點前完成填報,俾利辦理後續排序及核定等事宜。
三、 旨揭補助計畫要旨概述如下
1. 偏遠地區學校每校每 3 年最高核定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分校分班則另以 50 萬元為上限;非山非市學校每校每 3 年最高核定 100 萬元,分校分班則另以 25 萬元為上限。
2. 計畫補助經費以資本門項目為原則,經常門項目不得逾計畫總經費 30%;另補助經費應於核定當年度執行完畢。
3. 本計畫應以促進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為目標,請各校確實瞭解需求,優先考量具【急迫性】及【必要性】的項目,並以學校整體發展為規劃,擬具相關計畫提出申請。
四、受理申請時間:每校於排序當年度提送申請計畫以 1 次為上限,收件日期至 114 年 1 月 8 日中午 12 時止,於期限內繳交者,則依提交資料優先進行審查排序,未於期限填報,則請於下一次排序申請。
五、倘有疑問請電洽教育設施科黃姿蓉小姐,連絡電話 8462860#312 。若填報時無法上傳檔案,請寄至信箱(40406137e@hl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