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二、有關旨揭費用核結事宜如下,請配合辦理:
(一)各園應於 114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起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就學補助專區─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逐一檢視幼生請領情形並確認無誤後,勾選「全選」及「儲存送出申請」,列印核結清冊紙本及核章。
(二)上開清冊倘有幼生身分或經濟屬性等須辦理異動者,請洽所在縣市教育局(處)進行修正後,再按「儲存送出申請」;另為利辦理核結作業,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文件或非本國籍生之居留證明文件等補件,至遲以 114 年 1 月 15 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旨揭費用採預撥方式辦理,各園期末核結倘有不足款或餘款繳回者,請各園報送核結清冊時,免掣據請領不足款,結餘款留園支用免辦理繳回,餘額於第 2 學期預撥款扣除。
(四)審酌幼兒中途入(離)園之政府協助支付費用係依幼兒就學(離園)當日起計,當月就讀日數(包括例假日)15 日以下者,以半個月費用支付,逾 15 日者,以 1 個月費用支付;再者,幼兒連續請假或因傳染性疾病停課等,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未予扣減;爰因家長繳費之每月平均費用小數點以下採無條件捨去致衍生之餘數,嗣後均不另予核算。
三、考量 114 年 1 月 31 日適逢農曆春節期間,請各校依限辦理核結,並請務必於 114 年 1 月 23 日(星期四)前,檢附相關資料逕送至本府教育處:
(一)縣屬附幼
1、檢附核結清冊 1 份
2、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
3、不足款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辦理,免附領據報府辦理請款,由本府逕撥付經費至貴校,請會辦校內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人員知悉(會計子目代號: CE4035)。
(二)鄉鎮市幼
1、核結清冊 1 份。
2、經費收支結報表 1 式 2 份。
3、不足款收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
(三)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核結清冊 1 份。
2、經費收支結報表 1 式 2 份。
3、不足款收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