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4 年 1 月 23 日府社勞字第 1140009947 號函辦理。
二、 113 年 11 月 30 日桃園市發生演唱會活動之聲光軟硬體設置及場地佈置工程,因雇主未設置安全上下設備及未確實使勞工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安全帽,致該勞工不慎自施工架高 度 10.8 公尺處墜落地面致死;另同年 12 月 25 日臺北市發生 2025 跨年晚會搭設工程因雇主未確實使勞工使用背負式安全帶,致該勞工不慎自雷爾架高度 18 公尺處墜落地面致死等災害案。
三、為避免類似災害,請各勞動檢查機構洽當地地方政府,確實掌握轄區內節慶或活動有關大型舞台搭設工程及施工期程,除提醒各該主辦機關(構)注意施工安全外,並依期程加強實施檢查,以督促及協助該等事業單位確實採取各項災害預防設施。
四、另請各勞動檢查機構於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登 錄檢查資訊時,併同勾選自訂專案計畫「大型活動舞台架 設災害預防安全衛生專案檢查」,俾利後續檢查結果之統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