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 114 年 2 月 3 日府教特字第 1140021722 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依據計畫及時程辦理鑑定安置工作,相關表件請使用 113 學年度修訂表格,請逕至花蓮縣
特殊教育資源網( http://srec.hlc.edu.tw/)及處務公告(編號: 115604 )下載。
三、疑似身障學生經確認屬應鑑定而不鑑定者,特教組長或承辦人請家長填寫鑑定安置同意書,簽具
不同意。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1.於每梯次提報鑑定期程通報。
2.檢附特推會會議紀錄及家長不同意鑑定安置書 EMAIL 至身障資源中心電子信箱。
3.學校後續應依三級輔導機制提供學生學習與生活輔導與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