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補助本縣辦理 「113 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 )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案申請經費核定表及會計子目 代號:CG3159,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13 年 11 月 2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01375272 號函 辦理。
二、旨案刻正辦理申請及撥付中,經費執行期程為 113 年 8 月 1 日 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並依地方教育基金經費簡化流程方案 辦理,請學校會知校內主計單位並依計畫如實如質辧理,於 114 年 8 月 20 日前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送本府核銷(原 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如有結餘款以繳款書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