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花蓮縣豐濱鄉新社國民小學113學年度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計畫 文化指導員甄選第一次公告第2次招考無人報考,續辦第3次招考
- 依據:
-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
- 花蓮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約用人員僱用要點。
- 甄選類別:文化指導員1名。
- 甄選資格:
- 凡中華民國國民,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
- 非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
- 應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院校學歷畢業者。
- 應具備電腦文書處理、攝影及影音剪輯能力,具田調能力與經驗者尤佳。
- 聘期: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 專職薪資:
- 經費來源: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款補助。
- 薪資待遇:
依照原民會每月薪資酬金標準:36,400元/月(月薪需扣除勞、健保、勞退金等個人自付費用。)
- 工作內容:協助執行本校「pateRungan巴特虹岸實驗教育」實驗期計畫工作。
- 協助辦理會議、研習、活動及工作坊等。
- 入班進行民族教育課程協同教學及教學觀察記錄。
- 民族教育相關資料蒐集、田野調查工作。
- 協辦行政相關事務。
- 其他交辦事項。
- 日期
- 地點:花蓮縣豐濱鄉新社村150號(辦公室)
- 地址:花蓮縣豐濱鄉新社村150號
- 電話:03-8711138(學校傳真:03-8711309)
- 方式:個別報名(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理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 報名費:無。
- 應繳表件:請將下列資料正本及影本各1份按順序分別裝訂成冊,正本驗後發還。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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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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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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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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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5月2日星期五
上午9時至11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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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次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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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5月5日星期一
上午9時至11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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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次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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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5月7日星期三
上午9時至11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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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名表(粘貼本人最近三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式二張)及自傳簡歷1份,
A4直式橫打供甄選委員參考。(附件一)
2.切結書(附件二)。
3.委託書(附件三)。
4.繳驗證件:
- 國民身分證。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院校。(驗正本,繳
交影本)
- 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相關證件。(如族語合格證書、研習證明…..)
- 其他經歷證件:(如:學歷證書、文書處理、會計事務、網頁設計、繪圖製作、 英文能力、語文能力、工作成果或作品範本等)。
- 男性另須繳驗退伍證或免役證明文件。
※以上各項證件正本驗畢發還,並請另行影印一份留校備查。
- 口試100%(文化素養30%、專業知識30%、語言表達30%、儀容態度10%)按甄選委員評定之總分高低依序錄取,成績如未達錄取標準(80分),則不予錄取及備取;若總分同分時,依文化素養、專業知識成績依序排名。
- 口試時間:10-12分鐘。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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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報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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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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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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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時間:至本校辦公公室報到
※甄選地點:
豐濱鄉新社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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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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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5月2日星期五
下午1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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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5月2日星期五
下午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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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次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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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5月5日星期一
下午1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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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5月5日星期一
下午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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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次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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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5月7日星期三
下午1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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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5月7日星期三
下午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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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若遇有重大事件或人力無法預測之天然災害導致停班停課時,本校將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s://www.ssps.hlc.edu.tw/index.php)及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hlc.edu.tw/)公告新修正之時間表。
- 錄取名額:文化指導員正取1名,備取1名。
- 放榜及成績通知:
- 不按規定期限報到者。
- 所提有關證件與原登記記載不符者。
- 違反報名資格各項規定,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後發覺,已聘任者,應予解聘;未聘用者,逕予註銷錄取資格。
- 文化指導員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列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應予以解聘、停聘或不得聘任之決定。
- 文化指導員應於學校之督導下,全職投入工作,未經核准,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兼職工作。
- 文化指導員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 天然災害及申訴處理:
(二)本校申訴電話:03-8711138轉16。
備註:
※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