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6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5803417 號函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
二、表揚類別與對象:
(一)「績優單位」:類別分為學校組、行政機關組、民間團體組等實際從事中輟生預防及復學輔導之工作表現傑出者。
(二)「績優人員」:係針對投身於中輟預防及復學輔導工作多年且熱心積極、認真服務或特殊貢獻之個人,甄選資格須為從事相關工作滿 3 年以上之工作經歷且 3 年內未曾於年度表揚大會獲獎。
三、請各機關及學校依本案計畫檢送薦報之「績優單位」及「績 優人員」 相關表件,送件檢核表(如計畫附件 8),併同相關 書面資料 1 式 3 份免備文郵寄至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蔡怡欣 專任輔導員,並另將電子檔 e-mail 至 yht5417@hlc.edu.tw 。 所有參選資料務請於 114 年 6 月 25 日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初審 ,通過初審者再由本府薦報教育部國教署參加決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