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4 年 8 月 1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5805124 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幼兒園幼兒之通學安全,提供其合法合規之幼童專用車協助通學接送服務,鼓勵公、私立幼兒園依規定主動檢視幼童專用車之車齡及安全性,以及時汰換將屆 10 年之幼童專用車,並促進有購置幼童專用車需求之幼兒園購置合格車輛接送幼兒,全面提升幼兒行的安全,爰依據上開要點擬定實施計畫。
三、請依實施計畫之申請作業流程,於 11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前,檢附實施計畫內之申請表(附件 1 、附件 2 )函報本府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