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4 年 8 月 29 日府教特字第 1140171314 號函及花蓮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職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就學費用減免及補助要點辦理。
二、就讀本縣縣立高中職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具有學籍及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符合前揭要點者,請學校協助辦理補助申請作業,並於 114 年 9 月 30 日前檢具申請表、證明文件、印領清冊、領據各 1 份及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免備文)逕送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若以身障人士子女身份申請務必附上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