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特殊教育相關專業團隊服務實施計畫辦理。
二、請於文到 1 周內掣據請款,會計子目代號:(CE4047)
三、經費執行完畢後 1 個月內,如有結餘款請以支票繳回(無則免付)、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報府及入校彙整表送府辦理核銷。
四、檢附核結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