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0089854 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 2 小時,前述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另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一)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二)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三)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四)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五)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
三、調查區間為 114 年 2 月至 114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