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本要點第 15 點規定,各機構於履約期間,得向本府申請旨案獎勵金,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
1 、於 113 學年度加入準公共第 3 期程之教保服務機構。
2 、於 113 年 3 月時, 3 至 5 歲班級師生比已達 1:12 。
3 、 113 學年度 3 至 5 歲班級持續維持師生比 1:12 。
(二)為維護教保服務品質,若申請項目涉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各項基本設施設備檢核基準」(如附件 1 )。
(三)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另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各機構 107 至 113 學年度核定充實及改善設施設備、 113 學年度調整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及招收 2 歲幼兒補助之項目;倘重複申請並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之項目,將不予補助。申請計畫書示例請參閱(附件 2)。
(四)補助經費:
1 、本案最高補助總額,依據核定總人數, 90 人以下新臺幣(以下同)25 萬元、 91 至 180 人為 30 萬元、 181 人以上為 35 萬元;契約數另有約定者,依契約約定人數核給,實際招生人數低於一定比率,得視情節酌減補助經費。
2 、經本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符合幼兒發展、教保活動課程需求並安全無虞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建築物租賃費、委外會計師費等費用。
(五)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每臺 3 萬元、筆記型電腦(含作業系統)每臺 3 萬元、相機每臺 1 萬元、攝影機每臺 3 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 2 萬元為上限。
2 、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園總補助經費 15%,但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請各機構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13 條及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七)為落實政策效能,請各機構就充實改善教學設施設備及遊戲場設施設備等項目,本府將納入日常查察事項,俾檢核各機構實際執行情形。
三、各機構於各期程履約期間自請停辦、廢止設立許可、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者,本項補助如有未執行部分,應全數返還;已執行部分,依契約所餘期程,按比例返還全數或部分補助款。